可能有人會說:女生可以自由裸上身啊!但問題是:在現在的法規與社會風氣下,這麼做的「代價」太巨大!正如月經一姐凡妮莎所說:「知識就是力量,能選擇才是真正的賦權。」如果做出一個選擇、行為,某族群的人必須承擔「高機率觸法(甚至是非告訴乃論的刑法)」甚至「人身安全受威脅」的下場;那對該族群的人而言,這其實並不算是一個「自由選擇」而算是「危險賭博」。
我們這次甚至還要刻意以「藝術表演」的形式呈現、包裝我們真正想做的,單純赤裸上半身一事,才勉強降低了觸法機會。但一旦有人跟警察反映,我們還是有被警察依法問話的風險、麻煩;我曾經想說:如果先跟白沙灣的駐警知會此事,如果有人報警,警察是否就不會「殺過來盤問」我們?但團隊攝影師說,在現在的法律下,如果警察不管,那是被認定為「怠忽職守」。為了達成表演目標,同時不讓警察難做事;所以這次我們的表演時間很短,就是希望盡量在警察前來「關切」前結束,另也安排表演小幫手,如果警察真的「光速」到場,可以先簡單代為說明情況,以免表演被迫中斷。
當今生理女性赤裸上半身會受到的刑法法律制裁應為「妨礙風化罪」和「公然猥褻罪」。但女性「袒胸露乳」不應該是猥褻的象徵並被加以取締、制裁,如果圖片影音是私下拍攝,被惡意、違反當事人意願的外流,目前可以、也應該用性私密影像相關的法律加以處理,若有新的情境,應該額外立法保障。總之,不可能因為社會無法完全杜絕搶劫發生,就要人民出門時身上不能帶財物吧!
我最初唯一能想到較貼近的立法理由,就是為「維護社會秩序」而對個人赤裸上身的自由加以限制,但是後來想想,這樣國家、政府似乎是看不起社會大眾(甚至是某些人自己都看不起自己),因為這樣做的潛台詞是:不相信這個社會是文明的,也不相信人們是文明人,而是把人民都視為野獸——個人當然可以抱有這樣的疑慮,但國家要做的,應該是想辦法從「制度」面盡力保障人民自由與安全,而非把解決問題的責任全部丟給人民,否則這樣可能會造就一個人人自危、相互不信任的社會風氣,提高進行各種事情的社會成本。
這個議題牽扯的層次、面向可能還有很多,目前應該也沒有達成社會共識。雖然沒有社會共識,但法律可以先行,畢竟大部分人的道德發展是到達並停在「法治觀念取向」,先讓每個人赤裸上身的「代價」一樣,接下來或許能夠透過教育或倡議,漸漸達成社會共識,畢竟,美國生理男性爭取權益成功後,到現在也快一百年了。如果每件事情都要等到社會有共識才往下發展,那社會進步的速度應該會慢非常非常多。「英雄之旅:自己的故事,別當配角」提到:如果想要從A點到Z點,只要知道如何從A點到B點就可以開始行動了;這件事先合法,我們才有辦法站上一階台階,在更高的基準點發現下一個要解決的問題。
要對此聲請釋憲,以「一般民眾」的身份而言,唯一方式是表演者自身被判刑,且已用盡審級救濟;不過這樣會太浪費司法資源。另外有時間金錢損失相對小的方式,我期待有四分之一以上的立委能夠直接「行使職權」,以相對和平、有效率、不必浪費司法資源的方式,依據刑法中「妨礙風化罪」和「公然猥褻罪」對「生理女性」乳房、乳頭的限制提出「釋憲」聲請或是修法。
暑假在和翁麗淑老師討論設計給國小生的那份教案時,老師建議我可以告訴學生「權力」與「權利」的交互關聯——擁有「權力」的人,應努力保障他可以影響的人們的「權利」。我不是政治、公共政策、法律相關專業,也沒有深入研究太多,期待有興趣、有意願的「有權力」的人們,爭取釋憲、修法!
因為就讀教育系,我最初想到的其中一個質疑(更偏向家長可能的擔憂)是:「國小已發育的孩童因此遇到危險怎麼辦?」但其實理性想想,每個小孩在發育前都不會穿胸罩,如果生理女性不穿胸罩、露出乳頭,就會增加犯罪率與危險;那社會氛圍與對人民的安全保障很有問題,乾脆連廣告中包尿布的女嬰都全身包起來好了。
當然,「乳頭解放」可能會衝擊一些內衣產業、商家的利益,又或是讓某些人有選票壓力,也可能政治人物目前有其他更關心的事情……所以如果真的有隻「看不見的手」在阻擋相關的倡議、修法,我也不會太意外😅。我目前能做的,就是盡力表達想法,剩下的就是其他人、立委們自己的選擇與課題了。如果後續沒有任何下文的話,那我也只能深吸一口氣,自己再想辦法開路——因為我將來想生活在一個「任何人都能自在展現自身、安心生活」的社會。到時候,頂多是在現在的基礎上,再開啟一趟新的「英雄之旅」。